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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专业大全:消防安全措施

发表时间: 2021-11-25 10:25:45

作者: 绿洲同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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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安全措施

8.1 通则 

    8.1.1 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

    8.1.2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1.3 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8.1.4 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

    8.1.5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

    8.1.6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 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 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7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 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点式火灾报警设备。

    8.1.8 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8.2 旅馆

    8.2.1 高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旅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8.2.2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8.2.3 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8.3 商店 

    8.3.1 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b)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 

        c)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d)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e)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8.3.2 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3.3 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JGJ 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b)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c)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d)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8.3.4 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b)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65m×0.25m; 

        c)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8.3.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8.3.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8.4 公共娱乐场所 

    8.4.1 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2,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8.4.2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4.3 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8.4.4 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8.4.5 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

8.5 学校 

    8.5.1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8.5.2 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应设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8.5.3 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8.5.4 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标志。 

8.6 医院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

    8.6.1 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8.6.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 

8.7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8.7.1 临时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消防安全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须有专人值班。

    8.7.2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

    8.7.3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8.8.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8.8.3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8.4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8.8.5 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8.8.6 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板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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