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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规范大全:设计水量 水质

发表时间: 2021-09-29 13:58:54

作者: 绿洲同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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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计水量、水质

3.0.1 污水处理场设计规模宜按平均时处理污水量计,处理污水量应包括生产污水量、生活污水量、初期污染雨水量和未预见污水量。

3.0.2 污水处理工程设计的最高时污水量应按生产污水量、生活污水量、初期污染雨水量和未预见污水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污水量应按各装置(单元)最大连续小时污水量与同时出现最大间断小时污水量之和确定。

    2 生活污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确定。

    3 初期污染雨水量宜按一次降雨初期污染雨水总量和调蓄设施的排空时间计算确定,宜采用下式计算:

式中:qs——初期污染雨水量(m3/h);

      Fs——污染区面积(m2);

      Hs——降雨深度(mm),宜取10mm~30mm;

      ts——初期污染雨水调蓄池排空时间(h),宜小于120h。

    4 未预见污水量宜按各装置(单元)平均时生产污水量的5%~15%计。

3.0.3 污水处理场一次提升泵站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时污水量确定。

3.0.4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调节设施前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时污水量设计,当采用泵提升时,构筑物、配水管(渠)尚应按工作泵最大组合流量复核过水能力;

    2 调节设施后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宜按平均时污水量设计。

3.0.5 污水处理场设计水质的确定,当设计资料齐全时,应按各装置平均时污水量和水质加权平均计算确定,当设计资料不全时,可按同类企业运行水质确定。

3.0.6 污水回用处理工程的设计规模宜根据污水水量和回用水需水量综合确定。

3.0.7 采用二级处理的出水作回用水源时,回用处理设计水质可按二级处理出水标准确定。

4 收集与预处理

4.0.1 排水管道系统的划分应根据污水性质、预处理和全厂处理与回用系统方案综合确定。

4.0.2 收集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4.0.3 厂区生活污水宜单独收集。

4.0.4 对突发性重大事故时受到污染的消防水应妥善收集、处置。

4.0.5 第一类污染物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污水,应在装置区(车间)进行预处理。

4.0.6 含有较高浓度易挥发有毒化合物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4.0.7 与其他污水混合易产生沉淀、聚合或生成难降解物的污水及含较高悬浮物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4.0.8 直接进入污水处理场不利于生物处理的下列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1 含有较高浓度难生物降解物质的污水;

    2 含有较高浓度生物毒性物质的污水;

    3 高温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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