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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建筑设计规范:舞台

发表时间: 2021-08-18 08:58:06

作者: 绿洲同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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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舞 台

6.1 一般规定

6.1.1 镜框式舞台的台口宽度、高度和主舞台的宽度、进深、净高等均应与演出剧种、观众厅容量、舞台设备、使用功能及建筑等级相适应,并宜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台口和主舞台尺度

6.1.2 台唇和耳台最窄处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6.1.3 主舞台和台唇、耳台的台面应采用木地板,台面应平整防滑,并应避免反光。主舞台台口镜框应避免反光。

6.1.4 主舞台上空宜设置栅顶和安装各种滑轮的专用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栅顶的构造应便于设备检修和人员通行,狭长形格栅缝隙不宜大于30mm,方孔形格栅缝隙不宜大于50mm。

    2 栅顶标高地面至各种滑轮梁的净高不宜小于1.80m,应使站在栅顶的工作人员便于安装、检修舞台悬吊设备。

    3 宜在台口两侧设置通往栅顶的通道,且楼梯不得少于2个,有条件的宜设工作电梯,电梯可由台面通往台仓、天桥、栅顶等各工作层;从主舞台面去往各层天桥和栅顶的爬梯不应采用垂直钢爬梯;当最上层两侧天桥安装吊杆卷扬机时,天桥不应设置楼梯通道。

    4 当剧场不设置栅顶时,宜设舞台悬吊设备安装、检修所需要的工作桥,且工作桥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1.80m。

6.1.5 主舞台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桥应沿主舞台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天桥栏杆下部应设置0.10m高的护板,剧场两层天桥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0m,工作爬梯不应采用垂直钢爬梯。

    2 第一层侧天桥标高宜为侧台口高度加1.00m。

    3 第一层侧天桥栏杆应满足安装舞台灯具的技术要求。

    4 各层侧天桥除满足设备安装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00m,后天桥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60m。

    5 安装吊杆卷扬机天桥净宽度不应小于2.20m;天桥距离滑轮梁的高度不宜小于3.00m,具体尺寸应由舞台工艺确定。

6.1.6 舞台面、天桥及台仓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应设防护网。

6.1.7 主舞台应分别设置进入后台上场的门和下场的门,且门的位置应便于演员上下场和跑场,不应设置在天幕后方。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0m,净高不应小于2.40m。

6.1.8 侧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舞台两侧宜布置侧舞台,且位置应靠近主舞台前部,当受条件限制时,可只在一侧设侧舞台,侧舞台的总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等剧场不应小于主舞台面积的1/2;

        2)乙等剧场不应小于主舞台面积的1/3。

    2 对于设有车台的侧舞台,其面积除应满足车台停放要求外,还应布置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且面积不宜小于主舞台面积的1/3。

    3 侧舞台台口净宽和净高应符合表6.1.8的规定。

表6.1.8 侧舞台台口净宽和净高

4 设有车台的侧舞台台口净宽,除应满足车台通行要求外,两边最少应各加0.60m。

    5 条件允许的,宜在侧舞台外侧设布景组装间。

6.1.9 后舞台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舞台台口宜设隔声幕。

    2 设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后舞台台口净宽除应满足车载转台通行要求外,两边最少应各加0.60m,后舞台台口内两侧至少应各留2.00m通行宽度,后舞台台口净高宜高于主舞台台口。

    3 对于设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其面积除应满足车载转台停放要求外,还应布置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且面积不宜小于主舞台面积的1/3。

    4 后舞台宜设吊杆和灯光等设备。

6.1.10 当配置舞台活动声反射罩时,应设声反射罩的存放空间。

6.1.11 剧场宜设台仓,且台仓的面积、层高、层数等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仓通往舞台和后台的门、楼梯应顺畅,并均不得少于2个,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和照明。

    2 台仓里为机械舞台而设的基坑、平台、通道和检修空间,应设置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6.1.12 伸出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

    2 对于附在镜框式舞台的伸出式舞台,除镜框台口外,宜在台口两侧耳台附近增设演员上下场口。

    3 表演区除应设置顶光外,还应设置来自四个方位的灯光。

6.1.13 岛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

    2 表演区除应设置顶光外,还应设置来自四个方位的灯光。

    3 表演区上下场通道不得少于2条。

6.2 乐 池

6.2.1 歌舞剧场的舞台应设乐池,其他演出剧种的剧场根据演出需要确定是否设置乐池。剧场设置乐池的面积应按容纳乐队人数进行计算,演奏员平均每人不应小于1m2,伴唱每人不应小于0.25m2,乐池面积不宜小于80m2。

6.2.2 乐池开口进深不应小于乐池进深的2/3。

6.2.3 乐池进深与宽度之比不应小于1:3。

6.2.4 对于乐池地面至舞台面的高度,在开口位置不宜大于2.20m,台唇下净高不宜低于1.85m。

6.2.5 乐池两侧均应设通往主舞台和台仓的通道,且通道口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宜小于1.80m。

6.2.6 乐池开口部分可做成机械式升降平台。

6.2.7 对于设有乐池的剧场,耳台通道应设活动栏杆。

6.3 舞台机械

6.3.1 剧场建筑设计应根据舞台机械的种类、布置位置、规格、数量等,确定机械布置所需的空间尺度、载荷及分布、预埋件、管线走向、用电负荷及控制台位置,并应满足舞台机械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的要求。

6.3.2 机械舞台的台板之间及与相邻固定台板之间的缝隙不得大于12mm,高差不得大于3mm。

6.3.3 当台口内两侧设计天桥码头时,码头靠近台口墙的位置,应留出存放对开大幕的空间。

6.3.4 建筑构件和设施不得妨碍演出以及舞台设备的排列、安装和运行。

6.3.5 吊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物吊杆间距不宜小于0.20m。

    2 灯光吊杆前后与相邻吊杆的间距不应小于0.50m。

    3 吊杆吊点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

    4 吊杆的长度和吊点的数量及间距应与台口和主舞台的宽度相适应。

    5 对于设有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的剧场,吊杆的位置不应侵占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的安装空间。

6.3.6 对于设有假台口和灯光渡桥的舞台,天桥应设置相应的码头与假台口或灯光渡桥相连通,码头应分别与假台口上片的通道宽度、灯光渡桥通道宽度及衔接位置相对应。

6.3.7 乐池、伸出式舞台及岛式舞台的上空,应根据演出需要设置悬吊设备,建筑设计应为悬吊设备的安装提供条件。

6.3.8 舞台升降台的基坑深度应根据升降台的驱动方式和舞台工艺进行确定。

6.4 舞台灯光

6.4.1 剧场建筑设计应根据舞台灯光系统的设备位置、尺寸等,确定相关安装条件、用电负荷及技术用房需求,并应满足灯光系统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的要求。

6.4.2 观众厅内应设面光、台口外侧光,并宜设台口光。面光可通过面光桥实现,台口外侧光可通过耳光室实现。

6.4.3 面光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灯具出光口中心点到台口线的垂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2 第二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灯具出光口中心点到台唇边沿或升降乐池前边沿的垂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3 当乐池升起作为表演区时,应设两道面光。

    4 面光桥宽度不应小于1.20m,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面光桥与吊顶内空间宜做声学处理。

    5 面光桥的长度不应小于台口宽度,下部应设0.05m高的挡板,灯具的射光口垂直方向净高不应小于0.80m,也不宜大于1.00m。

    6 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固定护网的构件不得遮挡光束射向表演区;护网孔径宜为35mm~45mm,金属丝直径不应大于1mm。

    7 面光桥挂灯杆的净高宜为1.00m,两排挂灯杆的位置应由舞台工艺确定。

    8 甲等剧场应至少设两道面光桥,乙等剧场应至少设一道面光桥。

    9 面光灯具投射光束空间内不应有遮挡障碍物。

6.4.4 耳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耳光室位置应使灯具光轴经台口侧边沿,射向表演区的水平投影与舞台中轴线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大于45°,并不应遮挡边座观众视线,不应影响台口声辐射。

    2 耳光室宜分层设置,且第一层底部应高出舞台面2.50m。

    3 耳光室每层净高宜为2.10m,射光口净宽不应小于1.20m。

    4 当乐池升起作为表演区时,应设两道耳光。

    5 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3条第6款的规定。

    6 甲等剧场设不少于两道耳光室;乙等剧场设不少于一道耳光室。

    7 耳光室灯具投射光轴靠近观众厅侧墙方向1.00m范围内,不应有遮挡障碍物。

    8 耳光室投光口两侧墙面宜设灯杆预埋钢构件。

6.4.5 追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应设追光室,并应预留3组以上容量不小于32A、220V的追光灯电源。当乙等剧场不设追光室时,可在楼座观众厅后部设临时追光位,并应预留2组以上容量不小于32A、220V的追光灯电源。

    2 追光室应设在楼座观众厅的后部,并应左右各设1个,进深和宽度均不应小于3.50m,追光室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也可在观众厅后墙上方墙内做成通长追光室。

    3 追光室射光口的宽度、高度及射光口下沿距地面距离,应根据选用灯型进行计算。射光口下沿至最后一排观众的座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

6.4.6 当楼座挑台前沿设置灯具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4.7 调光回路应根据剧场类型和舞台大小配置。甲等歌舞剧场不应少于600回路;甲等话剧场不应少于500回路;甲等戏曲剧场不应少于400回路。

    除可调光回路外,舞台内灯区宜配置不少于1/3调光回路的直通电源,台口外灯区应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直通电源,且每回路容量不应小于32A。

6.4.8 灯光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可控硅(晶闸管)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灯光回路,不宜采用多回路共用中性线方式,宜采用单相配电方式。

    2 由可控硅(晶闸管)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灯光线路,应选用金属导管、槽盒敷设,调光线路应远离音响、电视及通讯等线路。当两种线路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1.00m,当垂直交叉时,其间距应大于0.50m。

    3 当可控硅(晶闸管)调光装置电源采用三相配电时,其中性线截面积应为相线的两倍。

    4 舞台照明设备的接电应采用专用接插件连接,且接插件额定容量应有足够的裕度。

6.4.9 天幕地排灯区应设置相应调光回路,并应设置相应直通回路。

6.4.10 主舞台两侧的流动灯电源插座应分前、中、后设置在台板下带盖的专用电源盒内,盒内应按流动灯的数量设置回路。当主舞台设有台下机械设备时,可将流动灯电源设置在升降舞台台面或主舞台两边侧墙上。

6.4.11 舞台侧光可安装在一层侧天桥上;对于主舞台宽度在24m以上的剧场,可设置灯光吊笼或纵向灯光吊杆,数量和尺度应按舞台工艺确定。

6.4.12 不设假台口的剧场,应在台口内两侧设置台口柱光架。

6.4.13 观众厅内宜设灯光控制台接口。

6.5 舞台音响

6.5.1 剧场建筑设计应根据舞台音响系统的设备位置、尺寸等,确定其安装条件、用电负荷及技术用房需求等要求。音响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的规定。建筑设计应满足音响系统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的要求。

6.5.2 观众厅台口上方应留出安装扬声器的空间,且扬声器(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组)直达声应无遮挡覆盖观众席。

    2 观众厅顶棚和面光桥应避免对扬声器(组)声辐射造成影响。

    3 采用暗装时,开口与安装空间应满足扬声器(组)声辐射要求,开口蒙面装饰用格栅的宽度和深度不应大于20mm,净间距宜为80mm,应设安装及检修用的声桥,且甲等剧场的声桥宽度不应小于1.20m,乙等剧场的声桥宽度不应小于1.00m,高度均不应低于2.40m。

    4 采用明装时,应根据扬声器所需吊装位置,预留设备荷载不少于10kN集中力的吊点。

6.5.3 观众厅台口两侧扬声器(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组)直达声应无遮挡覆盖观众席。

    2 观众厅耳光室应避免对扬声器(组)声辐射造成影响。

    3 采用暗装时,开口与安装空间应满足扬声器(组)声辐射要求。

    4 采用明装时,应根据扬声器的辐射角度,预留设备荷载不少于15kN集中力的吊点。

6.5.4 台唇和乐池栏杆宜根据需要预留扬声器安装位置。

6.5.5 当观众厅设计有环绕效果声时,其侧墙、后墙和顶棚应预留效果扬声器安装位置。

6.5.6 特等、甲等剧场可根据需要,设现场调音位,并宜设在池座中后部,宽度不应小于3.00m,深度不应小于2.00m。设置现场调音位的区域宜设为活动式座椅,有条件的可做成升降式调音平台,并应预留调音台等控制设备的接口。

6.6 舞台通讯与监督

6.6.1 舞台监督主控台应设置在舞台内侧上场口。

6.6.2 灯光控制室、音响控制室、舞台机械控制台、舞台监视系统控制台、演员化妆休息室、候场室、服装室、乐池、追光室、面光桥、前厅、贵宾室、乐队休息室、舞美休息室等,应设置舞台监督通讯终端器。

6.6.3 舞台监督指挥系统的主摄像机应设在观众席挑台(或后墙)中央位置,同时宜在舞台演员下场口上方、两侧耳光室下方、观众厅主入口和乐池指挥对面设置摄像机。舞台内摄像机宜配置云台。甲等剧场可设置红外线舞台监视系统。

6.6.4 灯光控制室、音响控制室、舞台监督主控室、演员化妆休息室、贵宾室、前厅、观众休息厅等,应设置演出实况的监视器。对于为观众设置的监视器,不得送入演职员监视专用的舞台内信号。

6.6.5 剧场应设观众休息厅背景音乐系统,后台应设演出催场广播系统。

6.7 演出技术用房

6.7.1 灯光控制室、音响控制室均宜设在观众厅池座后部中央部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灯光控制室和音响控制室在同一层时,灯光控制室应设置在舞台下场口同侧,音响控制室应设置舞台上场口同侧。

    2 面积均不应小于20m2。

    3 监视窗口应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全部,窗口宽度不应小于2.00m,窗口净高不应小于0.60m。

    4 音响控制室应能听到主扩扬声器直达声。

    5 应便于灯光和音响操作人员观察观众席情况。

    6 应便于与舞台工作人员联络方便。

6.7.2 调光柜室和功放室宜设在主舞台两侧舞台口高度的位置,调光柜室宜设置在和灯光控制室同一侧。功放室宜设置在和音响控制室同一侧,甲等剧场的调光柜室和功放室面积均不应小于20m2,乙等的不应小于14m2。调光柜室和灯光控制室、功放室与音响控制室之间应敷设相应的管线。

6.7.3 灯光设备机房可设置在舞台下场口前侧墙内,舞台音响设备室可设置在舞台上场口前侧墙内,面积均不宜小于6m2。

6.7.4 舞台机械控制室宜设在舞台上场口的舞台内墙上方,或在上场口一层侧天桥中部。控制室的三面墙体均应设置玻璃窗,且玻璃窗应密闭防尘,应便于直接看到主舞台全部台上机械的升降过程。控制室的面积应按舞台工艺设计要求确定。

6.7.5 台上舞台机械电气柜室宜设置在舞台上方两侧,对于靠近舞台卷扬机的位置,空间净高不应小于3.50m,面积应按舞台工艺设计要求确定。

6.7.6 台下舞台机械电气柜室宜设置在主舞台台仓下部,对于靠近台下舞台机械设备的位置,空间净高不应小于3.50m,宜靠近台下舞台机械电源来电侧设置,面积应按舞台工艺设计要求确定。

6.7.7 在舞台口外两侧墙上,宜设舞台设备电气竖井。当设电气竖井时,从台仓垂直至栅顶的每层均应设置通往竖井的工作通道。

6.8 舞台结构荷载

6.8.1 舞台结构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且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有关规定取值。

6.8.2 作用在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及台唇台面上的荷载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舞台面上设置的固定设施,其荷载取值应根据其实际重量取值。

    2 台面均布活荷载取值不应小于5.0kN/m2。

    3 当台面上有车载转台等移动设施时,等效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其实际重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5.0kN/m2。

    4 各种机械舞台台面上作用的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的要求确定,且静止时其值不应小于5.0kN/m2,升降时不应小于2.5kN/m2。

6.8.3 作用在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正上方屋盖结构的悬挂荷载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的要求取值,且初步设计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对于主舞台屋盖等效均布活荷载,甲等剧场不宜小于6.5kN/m2,乙等剧场不宜小于6.0kN/m2。

    2 对于侧舞台、后舞台屋盖等效均布活荷载,甲等剧场分别不宜小于2.5kN/m2、4.0kN/m2,乙等剧场均不宜小于2.0kN/m2。

6.8.4 作用在台仓侧壁、底板结构上的荷载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的要求取值。

6.8.5 假台口侧片的搁板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2。

6.8.6 剧场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与竖向荷载应分别取值,且水平荷载取值不应小于1.0kN/m,竖向荷载取值不应小于1.2kN/m。

6.8.7 舞台上部栅顶或工作桥架结构平面的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2,其下悬荷载应按舞台工艺设计提供的实际荷载取值。栅顶或桥架结构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6.8.8 天桥的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实际荷载取值,且安装吊杆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天桥的均布活荷载取值不应小于4.0kN/m2,其他天桥的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2。天桥的均布活荷载的作用方向应为正反两向。

6.8.9 舞台面至各层天桥间有配重块经过处,均应在天桥上设置防护网,其承受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0.5kN/m2。

6.8.10 景物吊杆应设置4个或4个以上的悬挂点,吊杆可按1.5kN集中力作用于悬挂点跨中进行验算。

6.8.11 每根景物吊杆的活荷载应根据不同台口宽度进行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台口宽度在12.00m以下的吊杆,不得小于3.5kN。

    2 对于台口宽度在12.00m~14.00m(不含14.00m)的吊杆,不得小于4.0kN。

    3 对于台口宽度在14.00m~16.00m(不含16.00m)的吊杆,不得小于5.0kN。

    4 对于台口宽度在16.00m~18.00m(不含18.00m)的吊杆,不得小于10.0kN。

    5 当台口宽度在18.00m及以上安装特殊景物时,应按实际荷载取值。

6.8.12 每根灯光吊杆的活荷载应根据不同台口宽度进行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台口宽度在12.00m以下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5.0kN。

    2 对于台口宽度在12.00m~14.00m(不含14.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6.0kN。

    3 对于台口宽度在14.00m~16.00m(不含16.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8.0kN。

    4 对于台口宽度在16.00m~18.00m(不含18.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10.0kN。

    5 当台口宽度在18.00m及以上安装特殊灯具时,应按实际荷载取值。

6.8.13 面光桥面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m2,灯架活荷载不应小于1.0kN/m,声桥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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