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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洲同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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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interior waterproof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 298-2013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3年05月13日
实施日期:2013年12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3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98-2013,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5.2.1、5.2.4、7.3.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5月13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防水材料;5.防水设计;6.防水施工;7.质量验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5号楼7层,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马贝建筑材料(广州)有限公司
上海雷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能高共建集团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大连傅禹集团有限公司
美巢集团股份公司
西卡(中国)有限公司
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萍 于新国 田雄 田兴 谭春丽 许宁 周伟玲 苏新禄 易斐 袁泽辉 万德刚 杜昕 付梅 张经甫 唐国宝 冯云 叶军 郝伟 张佳岩 邵占华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叶林标 杨嗣信 顾伯岳 陶基力 高杰 田凤兰 曹征富 高玉亭 张增寿 蒋荃 曲慧 郭保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 298-2013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5月13日以第3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在调查了我国住宅室内防水设计、选材、施工的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总结出住宅中发生渗漏的主要原因,明确了住宅室内防水的设防区域、选材的顺序、防水层厚度要求、技术措施、细部构造和验收方法。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住宅室内防水技术,涉及住宅建筑的功能质量及人居环境质量。本规范是对我国防水工程标准体系的一个补充。旨在规范住宅室内防水工程的设计、选材、施工和验收,力争做到方案可靠、选材合理、施工安全、经济适用。
1.0.2 为避免与行业标准《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JGJ/T 53-2011的相关内容发生冲突。本规范将适用范围界定在“新建住宅”。此外,通过对渗漏部位及渗漏原因的分析,重点针对具有普遍性、带有共性的住宅,将住宅室内防水设防区域定为卫生间、浴室、厨房、设有生活配水点的封闭阳台及小型泳池(规范中称独立水容器)等。以保障人们正常使用时,这些区域应具备的防水功能。
1.0.3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人身健康的保障,室内环境尤为重要。近些年来,由于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超标给居住者带来身心健康损伤的案例不计其数,尽管室内防水工程是一个隐蔽工程,但施工中由于使用了劣质材料或违反施工规范,造成人身伤害也屡见不鲜。此外,建筑施工中的防火问题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焦点。所以,在住宅室内防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中,遵守国家有关结构安全、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规定,可以将对人身安全,污染环境的影响减至最小。
1.0.4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尽管查阅了很多与其相关的标准,但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数量较多,特别是不同专业领域出于自己专业角度的考量也编制了不少标准。因此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需要执行其他的相关标准。
3 基本规定
3.0.1 为保障排水顺畅,规范中除规定了有防水设防区域的主要排水坡度外,还考虑到由于短时排水量过大(如洗衣机排水)或地漏堵塞等可能造成污水外溢的情况,所以规范对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做了明确要求,即采取防水层在门口处应适当向外延伸的措施,以避免污水通过未设防水层的居室向下层居室的渗漏;规范要求独立水容器应采用刚柔相济的防水设计,是考虑到混凝土池壁在干湿交替情况下有可能产生开裂或其自身存在的质量缺陷,可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渗漏,而通过增设柔性防水层可以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国各地经济发达程度存在差异,所以本规范在防水材料的选用时综合考虑了高、中、低档产品,这些材料通过合理设计、精心施工和严格管理,可有效保证住宅室内防水工程的质量;随着全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规范要求住宅室内使用的防水涂料、防水卷材粘结剂的有害物质限量均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3.0.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中,楼、地面的渗漏多发于地漏、穿墙管、墙体阴角等节点部位,且施工面积不大,防水涂料因其具有连续成膜、操作灵活的优势,适用性更强。若使用两道以上的防水材料或管跟部的嵌缝材料,应考虑相邻材料是否相容。
3.0.4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完成后,通过蓄水试验(也称闭水试验)检验是否漏水,被工程实践证明是检验防水工程是否合格的直观、有效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蓄水试验的具体要求在本规范的第7.3.6条做了明确规定。
3.0.6 防水材料的选用是确保住宅室内防水工程的关键所在,因此,在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时,应优先采用经国家权威检测部门检验合格,且被工程实践证明应用效果良好的产品。
4 防水材料
4.1 防水涂料
4.1.2 在本规范中,将溶剂型防水涂料定义为以有机溶剂为分散介质,靠溶剂挥发成膜的防水涂料。根据目前市场上防水涂料的品种,仅溶剂型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属于这个范畴,这种涂料的含固量只有50%左右(行业标准《溶剂型橡胶沥青防水涂料》JC/T 852-1999要求含固量≥48%)。考虑到住宅内空间不大,不利于溶剂的挥发,且溶剂型橡胶沥青防水涂料的固含量很低(行业标准《溶剂型橡胶沥青防水涂料》JC/T 852要求固含量≥48%),需要多遍涂刷才可达到设计要求的厚度。此外,环境中高浓度的溶剂挥发物也对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同时也存在火灾隐患。
从广义上说,尽管聚氨酯防水涂料也属于溶剂型防水涂料(以溶剂为分散剂,但不是靠溶剂挥发成膜),但这种材料的成膜机理是反应固化,且溶剂的含量不大(国家标准《聚氨酯防水涂料》GB/T 19250-2003中要求单组分涂料的固体含量≥80%,双组分涂料的固体含量≥92%)。同时,聚氨酯防水涂料是业界公认的综合性能最好的防水涂料。
4.1.3 在长期浸水条件下,有可能发生溶胀的防水涂料是指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中的Ⅰ型产品。这类产品中由于聚合物乳液的比例较高,所以固化后的涂膜在长期浸水的条件下,聚合物会发生溶胀,从而降低涂膜的不透水性。
4.1.4、4.1.5、4.1.7、4.1.8 在产品标准中,往往根据产品的理化性能将产品分为不同的型号(如:聚氨酯防水涂料按理化性能分为Ⅰ型和Ⅱ型产品),而在表4.1.4、表4.1.5、表4.1.7、表4.1.8中只分别列出了一组数值,并非改变了对各种防水涂料的理化性能要求,而是将Ⅰ型和Ⅱ型产品理化性能的交集部分列在了表中。产品的检测报告及材料进场后复验的检测报告仍应明确报告产品的型号,并符合相应的性能要求。
4.1.10 防水涂膜的厚度是保证防水工程质量的重要条件,所以涂膜的厚度不可以随意调整,新型材料调整厚度应经过技术评估或鉴定,并经工程实践证明防水质量可靠。
5 防水设计
5.2 功能房间防水设计
5.2.1 为避免水蒸气透过墙体或顶棚,使隔壁房间或住户受潮气影响,导致诸如墙体发霉、破坏装修效果(壁纸脱落、发霉,涂料层起鼓、粉化,地板变形等)等情况发生,本规范要求所有卫生间、浴室墙面、顶棚均做防潮处理。防潮层设计时,材料按本规范第4.6.1条选择,厚度按本规范表4.6.2确定。
5.2.3 本条规定主要针对独立采暖的住宅,可能因为设备的损坏,形成集中、大量地泄流,渗漏到下层住户。
5.2.4 本条规定是为避免一旦发生渗漏,污水、洗涤废水通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及维修时给他人的生活造成影响。
5.2.5 本条规定与现行行业标准《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保持一致。
6 防水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7 有些产品的最低成膜温度略高于5℃,施工环境温度视产品的性能而定。
7 质量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2 采用新材料时,复验项目及性能要求可以按产品的企业标准确定,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评估或鉴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