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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2-09-16 11:00:48
作者: 绿洲同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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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传染病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综合医院传染病区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执行。
第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传染病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买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传染病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 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传染病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 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十六条 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临床实习医院的传染病医院,其教学用房应按表3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表3 传染病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犿2/学生)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郡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十七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确定。
第十八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配置采暖供热系统,如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应按有关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